發(fā)布時間:2022-05-18 人氣:
合同對當事人構成的約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。因此,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(guī)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。各國的法律對于合同的成立,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,即所謂合同有效臚立的條件,但各國的要求不完全相同。綜合起來看。主要有以下幾項:
(一)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
這種意思表示一致是通過要約(Offer)和承諾(Acceptance)而達成的。也就是說,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約,另一方對該項要約表示承諾,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,合同即告成立,對雙方均產(chǎn)生法律約束力。如果有要約,沒有承諾,合同就不成立。即使雙方相互要約(Cross Offer),意思表示正好一致,合同仍不成立。
要約和承諾在國際貿(mào)易實務中分別被稱作發(fā)盤和接受。在有關國際貿(mào)易法律中,對發(fā)盤和接受這兩個行為的定義非常嚴格。判定國際貿(mào)易合同是否成立,不僅要看有無發(fā)盤和接受,還要看發(fā)盤和接受這兩個行為是否成立。
(二)對價和約因的規(guī)定
對價(Consideration)是英美法中有關合同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。按英美法解釋,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我給你是為了你給我的關系。這種通過相互給付,從對方那里獲得利益的關系稱作對價。例如,在貨物買賣合同中,買方付款是為了獲得賣方的貨物,而賣方交貨是為了獲得買方的貨款。
約因(Cause)是大陸法中提出的合同成立要素之一。它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。例如,在貨物買賣合同中,買賣雙方簽訂合同都要有約因。買方的約因是獲得貨物,賣方的約因是獲得貨款。
在國際貿(mào)易合同中,要有對價或約因,法律才承認合同的有效性;否則,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。
(三)合同當事人必須有訂立合同的能力
國際貿(mào)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間簽訂的。我國《對外貿(mào)易法》規(guī)定我國的涉外經(jīng)濟合同當事人必須是企業(yè)或者其他經(jīng)濟組織;但是,法人是由自然人組織起來的,它必須通過自然人才能進行活動,因此,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能力。另外,法人本身也必須具有一定的行為和能力。法人采取的最普遍的具體形式是公司。
(四)合同標的和內(nèi)容必須合法
各國法律都規(guī)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,不得違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。我國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:訂立合同,必須遵守法律,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這里的公共利益是廣義的,包括公眾安全、優(yōu)良習慣和道德規(guī)范。在國際貿(mào)易中對違禁品,如毒品、走私物品、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的物品等簽訂貿(mào)易合同是不合法的;與敵國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貿(mào)易對象國簽訂貿(mào)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。
對于不合法的合同,在當事人之間,沒有權利和義務關系。一旦雙方當事人發(fā)生爭議或糾紛,任何一方都不能上訴。法律對這種合同不予承認和保護。同時,如果法律認為必要時,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,沒收買賣的貨物。
(五)當事人必須在自愿和真實的基礎上簽訂合同
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(jié)果。根據(jù)各國的法律規(guī)定,如果由于各種原因或事實,構成當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愿和真實的,合同則不成立。這些原因和事實大致有以下幾種:
1.脅迫(Duress)各國法律都一致認為,凡在脅迫下訂立的合同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。因為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,不是自愿表達的意思。在英美法中,除普通法中有脅迫的法律原則外,在平衡法中有“不正當影響”(Undue Influence)的原則。“不正當影響”主要適用于濫用特殊關系以訂立合同為手段從中謀取利益的場合。在大陸法中,除有脅迫的法律原則外,還有“絕對強制”的法律原則。前者是指施加心理上的壓力;后者是指除施加心理壓力外,還對其人身加以強制。在“不正當影響”和“絕對強制”下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。
2.欺詐(Fraud)
欺詐是指以使他人發(fā)生錯誤為目的的故意行為。各國法律都認為,凡因受欺詐而訂立合同時,蒙受欺詐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。我國《合同法》第52條規(guī)定:(一)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損害國家利益;(二)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;(四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(五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。
3.錯誤(Mistake)
錯誤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。錯誤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,從而影響合同的有效性。各國法律都認為,任何意思表示的錯誤,都使合同無效,交易就會缺乏必要的保障。所以,對此問題應采取謹慎的態(tài)度。英美法認為,訂約當事人一方的錯誤,原則上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,只有當該項錯誤導致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達成真正的協(xié)議,或者雖已達成協(xié)議,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標的物的存在、性質(zhì)、數(shù)量或有關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項存在分歧時,才可主張合同無效。
(六)合同形式的法律規(guī)定
在大陸法中,把合同形式分為要式合同(Formal Contract)和不要式合同(Informal Contract)。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(guī)定,應按其規(guī)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。例如,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,并由證人或公證機關證明的合同。不要式合同,可以用口頭,或者書面,或者包括人證在內(nèi)的其他證明形式的合同,而無須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。在英美法中,雖沒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劃分,但也有相同的概念,如,在英美法的分類中,有簽字蠟封的合同。該合同應屬于一種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訂立的合同,它與大陸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。美國的《統(tǒng)一商法典》規(guī)定,凡是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,須以書面形式作成,但仍保留了例外,如賣方已在實質(zhì)上開始生產(chǎn)專為買方制造的,不宜于售給其他買方的商品,則該合同雖然沒有采取上面的形式,但仍有約束力。
《公約》對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,原則上不加以任何限制。《公約》第11條明確規(guī)定,買賣合同無需以書面訂立或證明,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。《公約》的這一規(guī)定既兼顧西方國家的習慣做法,也是為了適應國際貿(mào)易發(fā)展的特點。因為許多國家貿(mào)易合同是以現(xiàn)代通訊方法訂立的,不一定存在書面合同。但《公約》允許締約國對該條的規(guī)定提出聲明予以保留。我國對此做了保留。
買賣雙方在以函電成交時,任何一方當事在人為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(jù),都必須在發(fā)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。這時,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雙方函電達成協(xié)議時成立,合同應于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。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(jù),則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則,合同應于雙方的函電達成協(xié)議時成立,即當載有承諾內(nèi)容的信件、電報或電傳生效時,合同即告成立。